(1)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只要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权益。
(2)保障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同费用段给予不同比例报销。
(3)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对超出部分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计支付,医疗费用越高保险比例越高: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0元-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元-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
①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凭《社会保险卡》在就诊医院一站式报销。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报销后,再与保险公司结算。
②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能刷卡报销的,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设置的中国人寿城乡大病保险办理柜台办理报销手续。
(5)城乡居民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起付标准】×77%。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我市其他保险报销的先后顺序和报销关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后,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和民政救助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