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保范围
1)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A.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B.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C.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法【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② 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起付标准】×77%
2)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起付标准】×77%
3)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③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40万元。
④如何知道有大病补充:
只要购买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都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大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