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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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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发布时间:2016-01-01    来源:     浏览:

(1)、全自费项目

(2)、起付标准的100%

(3)、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20%的费用;

(4)、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以上手术费10%的费用;

(5)、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0%的费用;

(6)、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7)、床位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一级病房一人、两人间的标准:三级医院30元;一级病房3人间的标准:三级医院25元;一级病房4人及以上的标准:三级医院15元。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物价收费超出收费标准的部分自付。

(8)、其他自费部份:如空调费、一次性用品、陪伴费、超床费、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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