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二级或三级医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起付线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住省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970元。异地安置人员按医院的实际等级计算。
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和肝、肾、骨髓(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需多次住院的,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的原则处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