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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离休干部就医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6-01-01    来源:     浏览:

1、门诊

(1)门诊实行定点就医

离休干部可在市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选择1至2所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记账医院,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由定点医院记账,医院向市医保局结算。门诊定点医院在次年初可作变动,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能变动。在成都市其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专科医院就诊不受1至2所医院的限制,看病实行现金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支,再由单位到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不相符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就医开药或出院带药的数量规定

用药应做到人与病、病与药相符,医院不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通常情况急性病7天,慢性病10至15天。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结算支付。

2、住院

(1)离休干部可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在成都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住院(家庭病床按住院管理)。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属于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全额记账后向医保局结算,医院不得向本人收取。不属于基本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医院缴纳。市医保局按下列公式计算向医院结算:(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总额﹣自费金额﹣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项目金额)×100%。

  1.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的范围按成都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时个人应承担比例如下:

  1. 经医院建议,市医保局批准实施器官移植的费用(总费用)个人承担5%,市医保局报销95%。

  2. 经医院建议,市医保局批准实施在体内置换人造器官、人造关节、人造瓣膜、人工晶体;安心脏起搏器、埋置式给药装置、各种吻合器、各种支架、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等手术项目,以及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电疗、多弹头自动导航放射治疗等发生的费用(从入院到出院)个人负担15%,市医保局报销85%。

  1. 离休干部的用药应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5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已由市医保局通过建立退管站实施社会化管理的离休干部,其医疗保障亦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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