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