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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来源:     浏览:
各部门、各科室: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机构与我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请注意以下有关规定:

1、各科室应严格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及医疗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用药,严禁虚记费用,严禁串换药品及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严禁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变通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2、参保病人就诊时,科室应验查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证),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证)复印件归入病历档案中。严禁冒名顶替住院或挂床住院。

3、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住院治疗,不得将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滞留住院,不得分解住院。

4、医务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记录病历,门诊与住院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辅助检查、用药和治疗等应在诊疗记录中有说明,并应有结果分析。应做到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辅助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票据和费用清单“七吻合”,并与参保患者实际使用相符合。

5、自费或部分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6、开展中医诊疗项目服务活动,应当由本机构执业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工作,每项诊疗项目每次结束时,应当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中医诊疗项目执行单,并留存备查至少两年。

7、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医保局智能审核时将扣款。

特此通知。

                                       医保部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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