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间谍”,大家脑海中闪现的是什么样的呢?是影视剧中那种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机敏过人、身手不凡,于克服困难重重,终于传递到重要情报,然后又人间蒸发的“侠客”?
但在现实中更有可能是这样!
间谍根本不是影视作品上塑造的那么光鲜亮丽的角色,而是一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从事间谍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我国刑法第110条就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作为一名公民,我们都应该坚决抵制、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
那什么是间谍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对间谍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如下六类: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也就是说凡是被定性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都是间谍行为,这里的国家安全范围很广,只要涉及中国国家安全的,那都是间谍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自己实施、与其他主体共同实施,还包括教唆、帮助其他主体实施都算间谍的实行行为。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也就是说凡是参加、投靠间谍组织(代理人),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就算是间谍行为,这里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结合以上两项可以说国家对间谍组织及加入间谍组织打击是非常严厉的,对于间谍组织只要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就构成间谍行为,而对于参加者来说只要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任务就构成间谍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实施危害行为。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这项是针对未被认定为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其间谍行为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当然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也直接认定为间谍的实行行为。
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这是在互联网时代的针对性规定,间谍组织及代理人实施(教唆、帮助)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都属于间谍行为。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该项通常适用于战时或军事行动时,不限定间谍组织及代理人或者间谍人员这样的主体身份,也不需要有实际的攻击结果,只要实施了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行为。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行为对于国家安全之危害不可谓不严重,国家对于间谍行为的规制不可谓不严密,细数黄宇、成蕾、赵学军之流,无一不接受法律的制裁,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应时刻谨记“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供稿:法规事务部